甘肃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甘肃机构编制网 | 发布日期:2015-04-22 】 【选择字号:

甘肃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适当倾斜。
  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省农机局、财政厅要加强对农垦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其他市、县属的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纳入《甘肃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县区,要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我省已纳入全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范围,补贴标准按省上相关规定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
  对于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产品,省农机局按程序分批次归类归档,并根据农机化发展需要,适时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
  全省范围内对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玉米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马铃薯收获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残膜回收机等。
  有条件的市县,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部分或全部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应当与鉴定报告一致。危及人身安全的补贴机具必须加装急停、防护罩等规范性安全装置,且警示标志齐全。补贴机具产品须随机附带整机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规范性文件。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3〕9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2013〕92号)精神,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岷县、漳县、临洮县、渭源县、陇西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宕昌县、礼县、康乐县、武山县等13个)补贴比例可提高至50%执行(2015-2016年)。
  省农机局根据农业部公布的通用类及相关省发布的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结合实际测算形成《2015-2017年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公布执行。
  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补贴销售机具价格进行动态监管,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省农机局。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省农机局可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

州编办领导